
近年来,广州法院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全面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和最高法院相关指导意见,以司法理念革新引领实践创新,以全链条保护机制破解发展难题,以多元协同治理凝聚护航合力,通过完善全周期司法保障、深化繁简分流与调审衔接、构建专业化司法服务体系等举措,切实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发布法治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涉及规范股权投资、保护企业融资权益、护航民营企业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建设、高效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加强企业驰名商标保护、助力企业产业升级等内容,充分体现了广东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新实践新作为。此次共发布12个案例,广州法院四案入选。
案例一
创新“以合代偿”解纷方案,护航新质生产力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斯洛文尼亚某公司与广州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斯洛文尼亚某公司是全球知名的计算机水冷散热器材制造商。2018年,其与广州某公司签订《经销商协议》,约定后者为其中国境内独家经销商,明确协议可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库存回购等权利义务。合作数年后,斯洛文尼亚某公司因调整营销战略提出解约,双方就剩余货款、库存回购等产生分歧。前者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后者提起反诉索要回购款项及赔偿。
调解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涉及的高科技快消品迭代更新快、重渠道运作,跨国诉讼周期长将扩大民营企业的库存贬值损失,中断其多年积累的商业渠道。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对抵销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参考CISG咨询委员会第18号意见,认定货款与回购款可以抵销,故将一揽子调解定为最优解。法院适用《广州法院国际商事纠纷调解规则》,采用“法院+国际商事调解组织”联合调解机制,准确捕捉双方合作意愿,创新“以合代偿”方案,即广州某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双方重新建立合作关系,将剩余库存纳入未来合作逐步消化。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着手开展新的合作。
元股证券:ygzq.hk典型意义
本案是护航民营企业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典型案例。法院准确把握高科技快消品行业特点,参考CISG咨询委员会第18号意见一揽子高效解纷,减少当事人跨国诉累,避免民营企业赢了官司、输了市场。为平衡中外企业商业谈判地位,法院引入熟悉商业运作的专业调解组织,创新“以合代偿”方案化债为机,将静态债务清偿转化为未来合作收益,引导中外企业从争存量到创增量,帮助民营企业修复升级商业合作关系,赢得长远发展机遇,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贡献公正高效低成本解纷的司法智慧。
淘配网官网案例二
依法调减高额违约金,维护民营企业融资合法权益
——某开发公司诉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开发公司与某银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银行向开发公司提供18亿元借款额度,案涉房地产项目不得再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若借款人提前还款,则应当按照提前还款期间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收取违约金。部分贷款发放后,开发公司根据项目良性运作需要,向银行申请提前结清贷款。银行则主张开发公司以其他贷款资金偿还本案贷款构成违约,扣收违约金达3064万余元。开发公司主张银行收取高额违约金不合理,诉请银行返还违约金并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认为,借款人提前还款属法律允许范围,不构成根本违约或恶意违约。虽本案借款合同中约定了提前还款违约金,但限制其他融资渠道不具有合理性,且应考虑违约行为性质、银行实际损失等综合认定违约金额,据此法院认定以6个月为限计收提前还款违约金,判令银行退还超额收取的违约金1000余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金融借款合同中限制其他融资渠道、设置高额提前还款违约金等条款属于变相限制民营企业融资权益的行为。通过依法适用违约金调整规则,对不合理限制民营企业融资权益的合同条款进行规制,有利于减轻企业融资负担,规范融资秩序,助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案例三
依法认定AI使用者侵权责任,保护民营企业名誉权
——某投资公司诉曹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投资公司是一家上市民营企业。2025年8月,曹某将一篇1700字的文档输入某AI,指令AI生成一篇不低于1万字的深度长文,称投资公司存在虚增利润、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但AI检索来源并无相关内容介绍。曹某将该文发布于其运营的财经类微信公众号,标注为“原创”,引发广泛阅读。投资公司认为曹某发布的文章严重失实,侵犯其名誉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曹某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曹某指令AI生成文章中关于投资公司存在虚增利润、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内容,并无客观依据,属于虚假信息。曹某在生成阶段向AI输入了虚假的参考材料,使用了扩大侵权的提示词;在传播阶段未对生成内容进行核实,传播虚假信息,且未履行AI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义务,在微信公众号标注为“原创”误导公众。法院依法认定曹某行为构成对投资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判决曹某向投资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本案判决依法明确使用者不能以内容系AI生成为由主张侵权免责,有力规制了使用者有意引导生成、传播虚假信息侵害民营企业名誉权的行为,为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营造了清朗的网络环境。
案例四
严惩新型盗窃犯罪,守护民营企业财产安全
——宋某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
上海某支付公司与广东某餐饮公司签订移动支付服务协议,约定由支付公司为餐饮公司提供移动收款服务,宋某某是支付公司服务商的法定代表人。提供服务期间,宋某某利用提供技术服务的便利,在获取授权验证码等信息后,将餐饮公司绑定在收款平台的部分银行账户替换为其实际控制的私人银行账户。经审计,从2021年3月至2025年1月,宋某某共窃取餐饮公司款项258万余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宋某某利用餐饮公司对移动支付的依赖,对收款平台和服务商的信任,窃取餐饮公司款项258万余元,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并发还餐饮公司。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数字技术与金融服务深度融合催生了移动支付,移动支付已经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极大提高了资金收付和交易效率。本案中,宋某某作为移动支付领域知名收款平台代理服务商的法定代表人,在为餐饮公司提供收款服务过程中,以秘密嵌入私人账户的方式窃取民营企业巨额款项,最终受到了法律严惩,充分彰显了刑事司法对民营企业财产的平等保护,为民营企业安心经营、放心使用新兴支付技术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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